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蔡志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假釋事件(107年度訴字第4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若當事人已按法律規定繳交行政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4000元,自無准許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後,已按法律規定繳交行政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4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保護之必要,亦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