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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陳心弘

聲請人
蔡志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假釋事件(107年度訴字第4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若當事人已按法律規定繳交行政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4000元,自無准許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後,已按法律規定繳交行政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4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保護之必要,亦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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