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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64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許瑞助楊得君蕭忠仁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黃育民(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施俞如
被上訴人
王陳照子(王俊英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鈴(王俊英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堯(王俊英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仁(王俊英之承受訴訟人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王陳照子、王世鈴、王世堯、王世仁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又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但被上訴人王俊英於裁判送達前107年10月9日死亡,有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網路資料查詢表就王俊英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茲因王俊英之繼承人王陳照子、王世鈴、王世堯、王世仁等人向本院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且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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