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52號
- 原告
- 晋淑意
- 訴訟代理人
- 張績寶 律師
- 被告
- 教育部
- 代表人
- 潘文忠(部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中山醫學大學
- 代表人
- 呂克桓(校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聘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潘文忠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被告代表人原為姚立德,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變更為潘文忠,惟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