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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二字第100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惠瑜鄭凱文洪遠亮

原告
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銘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包國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毓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 瑄 律師
被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黃美瑛(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劉栖榮
訴訟代理人
劉錦智
訴訟代理人
林馨文
輔助參加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偉甫(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本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10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3頁第18行所載「不能界定非保證時段(容量費率)為本件發電市場」及第25行所載「購售電費率(特別是非保證時段之容量費率)」,應更正為「不能界定非保證時段(能量費率)為本件發電市場」及「購售電費率(特別是非保證時段之能量費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容」及「能」量費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10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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