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二字第100號
- 原告
- 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銘斌(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包國祥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毓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 瑄 律師
- 被告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黃美瑛(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劉栖榮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馨文
- 輔助參加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偉甫(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張炳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本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10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3頁第18行所載「不能界定非保證時段(容量費率)為本件發電市場」及第25行所載「購售電費率(特別是非保證時段之容量費率)」,應更正為「不能界定非保證時段(能量費率)為本件發電市場」及「購售電費率(特別是非保證時段之能量費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容」及「能」量費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