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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06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李玉卿王俊雄黃秋鴻

原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杜英宗(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 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代表人
黃偉政(分署長)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12條之2第2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準此,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以公法上之爭議為限;至私法上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非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行政法院認其無審判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限之管轄法院或原告指定之法院。次按「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亦經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在案。

二、次按「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對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租用,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購,均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不得藉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對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租用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購,均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非行政官署所能逕行處斷。」最高行政法院58年判字第270號及59年判字第19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而不動產地上權之設定亦屬處分行為一種,若行政機關將國有土地與私人間約定設定不動產地上權,依前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亦屬私法上契約行為,如有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

三、原告參與被告民國107年9月3日「107年度臺北市空軍官兵活動中心10筆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標案(下稱系爭地上權標案),系爭地上權標案訂於107年9月3日下午14時30分開標。開標前,被告之標案主持人宣布已派員至臺北三張犁郵局領取4封標封,並進行剪開標封及公布價格程序,其中宣布聲請人為第4標,其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億5,988萬元之最高標價,斯時其他投標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商業銀行)之在場人員表明亦有投標,主持人當場宣布暫停開標程序,並前往郵局確認。嗣被告人員返回開標現場,主持人宣布繼續開標程序,經開啟元大商業銀行標封結果,以最高標價82億100萬元將系爭地上權決標予元大商業銀行。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不受理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四、經查,國有土地之處分屬私經濟行為,有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而被告所招標、決標者為系爭「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之行為,此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公告(本院卷第49-52頁)、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投標須知(本院卷第53-58頁)在卷可稽,堪認系爭地上權標案之決標,其性質係屬行政機關為代表國庫將「非公用」之公有財產設定地上權之私法行為,並非被告基於公法關係以官署地位為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是以,被告基於私法契約自由,代表國庫與私人間設定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地上權,係基於準私人地位所為之國庫行為,屬於私法行為,而非公法上之爭議,揆諸上揭解釋及判例意旨,如有爭執,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本件訴願決定不受理,於法並無不合。原告進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而本件被告所在地及系爭國有土地均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及第10條第2項規定,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五、末按,本件原告前聲請停止系爭決標案之執行,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627號裁定,以相同理由即該決標結果非行政處分為由,維持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並駁回原告之抗告,附此敘明。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黃秋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0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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