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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0號

陳情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惠瑜林妙黛洪遠亮

抗告人
饒秀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環保署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0月4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107年10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陳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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