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78號
- 原告
- 粟振庭
- 被告
-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 代表人
- 鄧家基(主任委員)住同上
- 被告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代表人
- 陳朝建(代理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選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被告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之代表人,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分別變更為鄧家基、陳朝建,並據新任代表人鄧家基、陳朝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5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70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又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810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及以107年度裁字第201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