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06號
- 原告
- 竹碧華
- 被告
- 國防大學
- 代表人
- 吳萬教(校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雄
劉育偉
劉定旭
上列當事人間聘任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26行至第4頁第1行所載「經遭本院判決駁回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遭最高行政法院以100年度判字第990號判決(下簡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原告上訴而確定」,應更正為「經本院判決原告勝訴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遭最高行政法院以100年度判字第2241號判決(下簡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原告在第一審之訴而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