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0號
- 抗告人
-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於本件抗告程序中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7年10月8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76號裁定(本院卷第54頁至第57頁)駁回確定在案。又本院於107年10月30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07年11月6日送達抗告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59頁)可證。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費,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及本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本院卷第68頁至第74頁)可稽,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