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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46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蕭忠仁楊坤樵吳坤芳

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行執字第1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民國107年度救字第248號裁定駁回確定,又本院於108年1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吳坤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抗字第4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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