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46號
- 抗告人
-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行執字第1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民國107年度救字第248號裁定駁回確定,又本院於108年1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