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再字第3號
- 聲請人
-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間營業稅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8日107年度救字第27號確定裁定不服,聲請再審,惟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7年5月3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2頁)。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