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3號
- 聲請人
-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107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4日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及收費答詢表等在卷可憑(參見本院卷第49頁、第57頁至第60頁),其聲請再審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