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6號
- 原告
- 梁愛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同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237條之2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係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求為撤銷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依前開規定,起訴應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而原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文山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將本件訴訟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