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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09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鑫楨陳金圍林惠瑜

原告
東弘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江倍紅(董事長)
原告
LUEJANDA THONGSUK
被告
勞動部
代表人
許銘春(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等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09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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