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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陳金圍侯志融許麗華
  • 法定代理人
    卓宛姿、王綉忠

  • 當事人
    威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0號原 告 威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代 表 人 卓宛姿 訴訟代理人 羅芳蘭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蘇怡心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依據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通報資料,查獲原告於民國101年1月至102年9月間銷售行動電話儲值卡等貨物,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85,307,489元,未依規定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詹坤、林源洋、陳進和及鍾惠美,卻開立與大科電科技有限公司、鑫柏實業有限公司、寶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卡有限公司、易購貿易有限公司及奇多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營業人,經審理違章成立,乃依稅 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1,000,000元。原告不服, 申請復查,經被告106年7月7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1060009769號復查決定未獲變更,遂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原告 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院前因訴外人周欣宜等人涉嫌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12701號偵查中,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11月23日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公訴不受理」判決附於本院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24頁至第128頁背面)。本院認上開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岐異,在該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於107年8月9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經查:訴外人周欣宜等人涉嫌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220號、107年度偵字第8398號、107年度偵字第12701號、107年度偵字第20607號、107年度偵字第27978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819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820號、108年度偵字第500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68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53號提起公訴,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8年9月30日108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後,業已確定在案;又訴外人蔡馥如等人涉嫌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221號、第 839 8號、第12701號、第20607號、第27978號、107年度偵 緝字第1819號、第1820號、108年度偵字第500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689號、第953號提起公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54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 第17 489號移請併案審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10 月3日1 08年度簡字第5988號刑事簡易判決後,業已確定在 案,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108年度簡字第5988號刑事簡易判決及本院109年9月2日、同年10月27日電話紀錄附於本院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04 頁至第325頁、本院卷二第31頁及第43頁),是本件停止訴 訟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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