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98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馥如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永瀚律師 郭庠榛律師 被 告 梁桂柔 選任辯護人 鄭仁壽律師 被 告 蘇盟祥 林俊瑋 黃維彬 吳竑蒼 (原名:吳勇志) 選任辯護人 張智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吳佳澤 陳彥銘 劉文得 選任辯護人 王雅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許進財 詹坤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 洪嘉傑律師 被 告 武耀中 倪雅慧 黃慧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被 告 楊文杰 陳智明 劉秉諺 陳振宏 廖啟煌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律師 吳立瑋律師 被 告 吳玉麗 鍾文玲 林宏逸 魏新烝 黃壬佑 選任辯護人 李國盛律師 被 告 劉博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7221號、第8398號、第12701號、第20607號、第27978 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819號、第1820號、108年度偵字第500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689號、第953號)及移請併案審理(台灣台 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543號、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7489號),嗣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 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亥○○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卯○○、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累犯,各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癸○○、壬○○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申○○、午○、己○○、庚○○、辰○○、巳○○、丑○○、子○○、未○○、甲○○、天○○、丁○○、地○○、寅○○、戌○○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宇○○於民國98年9月1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4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月、8月、4月,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於99年11月1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02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卯○○於98年11月2日因詐欺案件,經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63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於99年5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於100年7 月25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49號判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0年11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緣林源洋(未到案)及陳進和(已歿)均以虛設行號,反覆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賺取不法利差為業,周欣宜(原名周汝篲,於107年9日更名,另結)則係林源洋、陳進和聘用之會計人員(自100年初至102年5月間止),亥○○係林源洋自 100年間起至101年1月止聘用之出納、財務人員,辛○○自 102年5、6月間起至103年4月止、朱瑞德自101年間起至103 年6月止(另結)、宇○○自102年3、4月間起至103年3、4 月間止、高偉益(未到案)則皆係林源洋、陳進和聘僱之員工,協助設立公司行號、提領資金、銀行開戶、開立發票、做帳等業務,林源洋、陳進和於100年間起,共同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租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之1作為辦公處所,由周欣宜負責製 作公司登記文件、陪人頭去國稅局辦理變更登記、申辦電話、支付各項費用(租金、公司設立費、人頭車馬費)、請領及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等業務;亥○○負責至銀行存提、陪人頭至銀行開戶;辛○○負責於不同公司間進行存、提、匯款,製作不實金流,並開立發票,並負責仲介買賣不實交易之發票;朱瑞德負責申請公司電話、至銀行存提、送件至國稅局及縣市政府;宇○○擔任林源洋司機,並協助送件、至銀行存提;高偉益則依陳進和及林源洋指示,以每人新臺幣(下同)3、4萬元之代價,找尋人頭擔任虛設行號負責人,朱瑞德並另擔任興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隆公司)之人頭負責人。 三、戊○○、葉偉文(未到案)、曾祥庭(未到案)、卯○○、李榮貴(另結)、詹志緯(另結)、許祐豪(已歿)、徐嵩甯(另結)、潘昭瑛(另結)、孫安傑(未到案)、顧素桃(另結)、丙○○(原名吳勇志)、黃淨娠(另結)、鍾聖逸(未到案)、葉美英(未到案)、廖昱安(原名陳昱安,未到案)、關惠君(未到案)、乙○○、黃朝枝(未到案)、王月麗(未到案)、癸○○、鄭順志(未到案)、詹欽富(另結)、蕭文智(另結)、張雅琪(未到案)、彭達峰(另結)、謝宜哲(另結)、詹清池(已歿)、謝萬霆(未到案)、張富翔(另結)、邱永傑(另結)、黃冠樺(另結)、翁忠傑(另結)、林沛琦(原名林宇心,另結)、陳殿周(未到案)、楊才亷(另結)、申○○、徐金龍(已歿)、壬○○等人均可預見提供個人資料、證件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之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與前開林源洋、陳進和、周汝篲、亥○○、辛○○、朱瑞德、宇○○、高偉益等人,於擔任人頭負責人期間,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戊○○等人,以不詳之代價,均提供本人名義擔任林源洋、陳進和2人虛設行號 之人頭負責人,而於不詳時、地,提供渠等個人之身分證件,擔任如附表1所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林源洋則為如該等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此外林源洋並身兼鑫柏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鑫柏公司)、欣鴻翔有限公司(下稱欣鴻翔公司)、昀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昀悅公司)、德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德旌公司)、立得旺有限公司(下稱立得旺公司)及奇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奇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上開人等均為登記或實際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之代表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而為後述犯行。 四、又鄭雅壎(另結)係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鄭國忠,下稱全衡公司)實際負責人,午○係士鑫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士鑫公司)負責人,己○○係威昌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卓麗明,下稱威昌公司)業務人員,庚○○係和德商行(負責人吳俊銘)會計人員,吳大山(原名吳金龍,已歿)係天地通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王帛舟,下稱天地通公司)及環豐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馴富,下稱環豐公司)實際負責人,辰○○係豪弓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高樹益,下稱豪弓公司)實際負責人,巳○○係阜爾停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阜爾公司)負責人,姚運乾(未到案)係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姚峻菴,下稱北伊公司)及台灣衛理科技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楊玉理,下稱台灣衛理公司)實際負責人,何琳琳(另結)係旺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旺琳公司)負責人,李明亮(未到案)係全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全誠公司)負責人,許榮宸(另結)係旺琳及全誠公司業務,吳永鑫(另結)係旭立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莊素珠,下稱旭立公司)實際負責人,丑○○係冰研應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冰研公司)負責人,酉○○係傑晨有限公司(下稱傑晨公司)負責人,子○○係易可行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許修道,下稱易可行公司)實際負責人,未○○係系統上線資訊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李庚螢,下稱系統公司)實際負責人,甲○○係捷陞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何國華,下稱捷陞公司)實際負責人,天○○係衛訊影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衛訊公司)負責人,丁○○係秉亨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秉亨公司)負責人,地○○係凌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凌智公司)負責人,林盈君(未到案)係嘉誠電機有限公司(下稱嘉誠公司)負責人,寅○○係元特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元特公司)負責人;前開公司負責人或員工等人均向林源洋等人購買發票,藉以逃漏公司營業稅。戌○○則係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達公司)業務人員,仲介吳大山及許榮宸等向林源洋等人購買不實交易之發票。上開鄭雅壎等人即與前揭林源洋、陳進和、周汝篲、亥○○、辛○○、朱瑞德、宇○○、高偉益等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如下: (一)渠等均明知如附表2、3所示,裕廉等公司與士鑫等公司於如附表2、3所示期間,並無實際向營業人買受貨物交易或銷貨之事實,裕廉等公司竟仍於如附表2、3所示之期間,接續填載不實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而開立虛偽不實之如附表2、3所示之統一發票,交予士鑫等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該等公司得持上開統一發票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逃漏稅捐;另交易相對之士鑫等公司,亦經由如附表2、3所示之人向林源洋等人,取得如附表2、3所示之營業人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如附表2、3所示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銷項稅額(營業人名稱、統一發票張數、發票金額及扣抵稅額均詳如附表2、3所載)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午○、周欣宜、壬○○均明知勝永公司自101年3月間起至10月間止,並無實際自如威昌公司等公司進貨,及銷貨予基燿公司等17家公司之事實,竟接續取自威昌等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51紙,銷售額合計4,503萬9,385元,以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225萬1,972元,充當進項憑證以之申報扣抵營業成本;另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以勝永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74紙,銷售額合計4,649萬665元,稅額共232萬4,537元,交付予基燿公司等17家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該等公司遂將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74紙,銷售額合計4,649萬665元,稅額共232萬4,537元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扣除銷貨退回銷售額及其稅額)(營業人名稱、統一發票張數、發票金額及扣抵稅額均詳如附表4所載),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232萬4,53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 理之正確性。 (三)戊○○、葉偉文、周欣宜、朱瑞德均明知大科電公司自100年7月間起至102年12月間止,並無實際自如奇多公司等 23家公司進貨,及銷貨予金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暐公司)等80家公司之事實,竟接續取自奇多公司等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68紙,銷售額合計8,314萬8,518 元,以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415萬7,426元,充當進項憑證以之申報扣抵營業成本;另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以大科電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524紙,銷售額合計1億4,554萬6,153元,稅額共727萬7,315元,交付予金暐公司等80家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該等公司遂將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501紙,銷售額合計1億3,988萬6,688元,稅額共699萬4,341元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扣除銷貨退回銷售額及其稅額)(營業人名稱、統一發票張數、發票金額及扣抵稅額均詳如附表5所載),以此方式幫助該等 公司逃漏營業稅699萬4,34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四)孫安傑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蘇皇圖」均明知昌承公司於102年5月至103年4月間,並無實際自婷婷公司等5家公 司進貨,亦無銷貨予羿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羿宏公司)等17家公司之事實,竟取自婷婷公司等5家公司開立之不 實統一發票共49紙,銷售額合計1億1,837萬7,900元,以 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591萬8,895元;另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85紙,銷售額合計1億2,413萬6,700元,稅額共 620萬6,835元,交付予羿宏公司等17家公司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渠等公司遂將不實統一發票84紙,銷售額合計1億2,363萬6,700元,稅額共618萬1,835元部分持之向 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以詐術等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618萬1,835元(營業人名稱、統一發票張數、發票金額及扣抵稅額均詳如附表6所載)。 (五)陳殿周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先生」均明知沅旻公司於102年11月至103年6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詠紳事業有 限公司(下稱詠紳公司)等公司之事實,竟取自家福公司等4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95紙,銷售額合計1億 3,743萬8,102元,以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187萬1,898元;另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83紙,銷售額合計3,807萬 1,691元,稅額共190萬3,584元,交付予詠伸公司等營業 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渠等公司遂將不實統一發票83紙,銷售額合計3,807萬1,691元,稅額共190萬3,584部分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以詐術等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190萬3,584元(營業人名稱、統一發票張數、發票金額及扣抵稅額均詳如附表7所載)。 (六)午○、鄭雅壎、辛○○均明知士鑫公司於100年9月至103 年2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綠能公司、辰希公司、裕廉公 司、宏大昌公司、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冠良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之事實,竟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17紙 ,銷售額合計826萬2,808元,稅額共41萬3,142元,交付 予上開綠能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渠等公司遂將不實統一發票17紙,銷售額合計826萬2,808元,稅額共41萬3,142元部分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 此方式以詐術等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41萬3,142 元(營業人名稱、統一發票張數、發票金額及扣抵稅額均詳如附表8所載)。 (七)卯○○(原名黃健興)可預見提供個人身分資料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之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1年6月起至102年8月止,登記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之2基燿有限公司(下稱基燿公司)負責人,卯○○復明知 基燿公司與如附表9所示之系統上線公司等13家營業人, 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竟分別接續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接續犯意,於101年7月起至102年2月止,協助虛開如附表9所列示不實統一發票共82紙 、銷售額共2,341萬419元,供該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經扣除附表編號7至12號開立不實發票營業人及編號 13未申報扣抵稅額部分,計幫助附表9編號1至6系統上線 公司等6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38萬1,14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 (八)林源洋以虛設行號,反覆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賺取不法利差為業,周欣宜則係受僱會計人員、辛○○則係受僱員工,協助設立公司行號、提領資金、銀行開戶、開立發票、做帳等業務。渠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租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之1作為辦公處所,依林源洋指示,由周欣宜負責製作公 司登記文件、陪人頭去國稅局辦理變更登記、申辦電話、支付各項費用(租金、公司設立費、人頭車馬費)、請領及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等業務;辛○○負責於不同公司間進行存、提、匯款,製作不實金流,並開立發票,並負責仲介買賣不實交易之發票。嗣由彭達峰擔任保卡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下稱保卡公司) 之人頭負責人,林源洋、周欣怡、辛○○以上開分工方式,接續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2年9月6日迄至103年3、4月間止,開立如附表10所示之保卡公司統一發票計51紙交付予漢翔工程有限公司、金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芬洲實業有限公司及展琪國際綜合科技有限公司,充作上開公司之進項憑證,以不正方法幫助上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共計208萬6,71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查核管理之正確性。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暨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分別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偵查起訴,及由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移請併案審理。 六、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辛○○、亥○○、宇○○、未○○、卯○○、戊○○、癸○○、丙○○、乙○○、申○○、壬○○、午○、己○○、辰○○、巳○○、丑○○、酉○○、子○○、甲○○、天○○、丁○○、地○○、寅○○、戌○○、庚○○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告壬○○、周欣宜、亥○○、午○、庚○○、己○○、辛○○、朱瑞德、鄭雅壎、寅○○、未○○、丑○○、甲○○、辰○○、天○○、酉○○、丁○○、地○○、巳○○、子○○、姚運乾、許榮宸、林盈君、戌○○、宇○○、翁忠傑、癸○○、謝宜哲、戊○○、詹志瑋、曾祥庭、申○○、天○○、黃冠樺、卯○○及證人洪醒芝、吳俊銘、卓麗民、程郁為、陳秋佃、陳劉勳、張峰傑、鍾慧美、陳中棟、蔡依珊、朱文裕、周竑坊、陳雅君、梁詠婕、徐瑄廷、陳美玉、程智詮、黃麗、葉文林、林員平、孫慧玲、李仲祐、鄭國忠、卓嘉賢、簡煜泱、李庚螢、黃志遠、陳志斌、王前鵬、何國華、蔡水豐、高樹益、郭銀宗、方成楓、陳正源、林海崴、周仁傑、王帛舟、莊素珠、吳大山、劉韋伶、何清宏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訊中陳述之情節相符。 (二)犯罪事實四(一)部分復有: 1.法務部調查局北區地區機動工作站103年12月22日電防二字 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04偵2309卷一第3-23頁)2.大科電公司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存款明細表及相關傳票(104偵2309卷二第88-99頁)3.鑫柏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04偵 2309卷二第123-125頁)4.鑫柏實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萬華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04偵2309卷 二第133頁)5.【移送書證據四】匯款單影本(104偵2309卷六第4-16頁)6.【移送書證據五】虛設行號表(104偵2309卷六 第17-18頁)7.【移送書證據六】虛設行號基本資料、被告周 汝篲記事本內頁(104偵2309卷六第19-32頁)8.【移送書證據七】和德商行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33-39頁)9.【移送書證據八】威昌公司合約書影本(104偵2309卷六第40- 55頁 )10.【移送書證據九】虛設行號使用威昌公司及其臺北、桃 園分公司之發票作為進項明細表(104偵2309卷六第56頁)11.【移送書證據十】士鑫公司幫助裕廉等公司逃漏營業稅捐明細表(104偵2309卷六第57-58頁)12.【移送書證據十一】大科 電等37家公司不實交易表(104偵2309卷六第59-64頁)13.【 移送書證據十二】天地通等19家逃漏營業稅捐公司列表(104 偵2309卷六第65頁)14.【移送書證據十三】銷售發票紀錄4張(104偵2309卷六第66- 69頁)15.【移送書證據十四】天地通公司、環豐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70-74頁)16.【 移送書證據十五】豪弓公司查核清(104偵2309卷六第75頁) 17.【移送書證據十六】阜爾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76)18.【移送書證據十七】北伊、台灣衛理公司查核清單( 104偵2309卷六第77-78頁)19.【移送書證據十八】旺琳公司 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79-81頁)20.【移送書證據十九 】全誠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82-85頁)21.【移送 書證據二十】旭立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86-87頁)22.【移送書證據二一】冰研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88頁)23.【移送書證據二二】傑晨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89-90頁)24.【移送書證據二三】易可行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91頁)25.【移送書證據二四】系統上線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92-100頁)26.【移送書證據二五】捷陞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101-102頁)27【移送書證據二六】衛訊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103-104頁)28.【移送書證據二七】秉亨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105-106頁)29.【移送書證據二八】凌智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107頁)30.【移送書證據二九】嘉誠公司查 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108-111頁)31.【移送書證據三十 】元特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112-114頁)32. 【移送書證據三一】全衡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115-117頁)33 .【移送書證據三二】天地通等19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金額表(104偵2309卷六第118頁)34.【移送書證據三四】 大科電等37家、天第通等19家公司公司基本資料(104偵2309 卷八第3-73頁)35.【移送書證據三五】本案相關銀行調取資 料(104偵2309卷八第74-172頁)36.大科電公司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相關傳票(104偵2309卷 八第74-91頁)37.鎮陞工程有限公司臺灣新光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查詢(104偵2309卷八第92-103頁)38.基燿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樹林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04偵 2309卷八第104-10 7頁)39.鑫柏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04偵2309卷八第108-125頁)40.鑫柏實業有 限公司臺灣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4偵2309卷八第128-133頁)41.勝永國際有限公司臺灣新光 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入憑條 (104偵2309卷八第135-137頁)42.翔盈多媒體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憑條影本(104偵2309卷八第138-146頁)43.林源洋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04偵 2309卷八第147-153頁)44.黃佑晴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明細表(104偵2309卷八第154-168頁)45.【移送書證據三七】凌智公司匯款證明文件(104偵 2309卷八第173-183頁)46.【移送書證據三八】系統上線公司進貨、匯款證明文件(104偵2309卷九第3-231頁)47.調查局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103年度白保字第3831至 3837號,所有人: 周汝篲)(104偵2309卷十第29-39頁)105偵17331卷一、卷二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8月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1220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鴻信光電】(105偵17334卷一第2頁)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鴻信光電】(105偵17334卷一第3-16頁)3.鴻信光電公司稅籍資料(105偵17334卷一第18-28頁)4.鴻信光電公司公司基本資料(105偵17334卷一 第36-82頁)5.鴻信光電公司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申報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05偵17334卷一第119-122頁)6.偉碩電腦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 稅年度資料(105偵17334卷一第14 5-148頁)7.偉碩電腦公 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105偵17334卷一第152 -154頁)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8月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104001305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分析表【盛昌】(105偵17334卷一第155-159頁)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8月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1305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分析表【藝萊】(105偵17334卷一第162-169頁)10.鴻信光電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05偵17334卷一第180-196頁)1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6月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20794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正凡盈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105偵17334卷二第1-3頁)106他7289卷一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10月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1440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易購】(106他7289卷一第3頁)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機查報告【易購】(106他7289卷一第5-21 頁)3.易購公司涉嫌虛開統一發票簽報表、取具上游進項來源營業人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易購進銷異常清冊(106他7289 卷一第24- 29頁)4.易購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易購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106他7289卷一第92-187頁)5.易購公司申報 書(按年度)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106他 7289卷一第243-275頁)106他7289卷二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4年4月2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0661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建華公司】(106他7298卷二第313-314頁)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建華公司】(106他7298卷二第315-331頁)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9月2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1050014585號刑事移送書【保卡公司】(106他7298卷二第332-333頁)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進銷項分析表【保卡公司】(106他7298卷二第334-3 40頁)5.易購貿易公司專案申 請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查核調檔清單(106他7298卷 二第382-480頁)6.系統上線公司、傑晨公司、嘉誠電機公司 、洪信光電公司、宥鑫開發公司、秉亨公司、易可行公司、婷婷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106他 7298卷二第481 -496頁)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7月1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0979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匯楊公司】(107偵6831卷二第566-567頁)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進銷分析表【匯楊公司】(106他7289卷二第568-575頁)9.易購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逐期計算虛進虛銷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106他7289卷二第593-596頁)107偵6831卷一1.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107年2月7月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05451號刑 事案件移送書【裕廉公司】(107偵6831卷一第1-2頁)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裕廉工程有限公司 全部虛進銷項案)【裕簾公司】(107偵6831卷一第3-11頁)3.裕廉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107偵6831卷一第12 頁)4.裕廉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107偵6831卷一第 14-45頁)5.裕廉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107偵6831卷一第60-97頁)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9月5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34181號刑事 案件移送書【全衡科技】(107偵6831卷一第144-145頁)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察和案【全衡科技】(107偵 6831卷一P146-16 1頁)8.家福公司開立予裕廉公司之發票影 本(107偵6831卷一第280- 308頁)9.統振公司開立予裕廉公 司之發票影本(107偵6831卷一第363- 369頁)107偵6831卷二1.奇多實業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來來源、銷項去路明細(107偵6831卷二第370-380頁)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8月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105001220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鴻信光電】(107偵6831卷二 第400-401頁)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鴻信光 電】(107偵6831卷二第402 -422頁)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刑 事案件移送書【保卡公司】(107偵6831卷二第423-424頁)5.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進銷分析表【保卡公司】(107偵 6831卷二第425-431頁)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1月28日財 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0325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龍鈺工程】(107偵6831卷二第486頁)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 件稽查報告(龍鈺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虛進銷案)【龍鈺工程】(107偵6831卷二第487-491頁) 8.裕廉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專案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統一調檔查核清單(107偵6831卷二第497-646頁)為證。 (三)犯罪事實四(二)部分復有: 證人張淑怡、被告午○、壬○○於偵查中之供述,及1.財政部給區國稅局106年6月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09285號刑事 案件移送書【勝永】(106偵20595卷第5-6頁)2.勝永公司營 業稅年度資料查詢(106偵20595卷第11-12頁)3.勝永公司營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106偵20595卷第13-25頁)4.勝 永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106 偵20595卷第31-34、39-47、53、57-59、65-73、87、 91-93、107-113頁)5.勝永公司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資料明細表(106偵20595卷第167頁)6.勝永公司申報書(按 年度)查詢(106偵20595卷第171)7.勝永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106偵20595卷第173頁)8.法 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3年12月22日電防二字第 000000000 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06偵20595卷第175-208頁 )9.科爾資訊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106 偵20595卷第221-229頁)1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4月13日 中區國稅北斗銷售字第1050850673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鑫憶】(106偵20595卷第239-241頁)11.鑫憶企業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106偵20595卷第243-254頁) 12.勝永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 查核名冊、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 106偵20595 卷第261-284頁)1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3月 1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0864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富景】(106偵20595卷第285-286頁)1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富景事業有限公司涉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 案)(10 6偵20595卷第287-299頁)1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 年6月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2079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正凡盈】(106 偵20595卷第301-302頁)16.正凡盈有限公司涉 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106偵20595卷第303-305頁)17.元特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不得扣抵發票明細、發票影本、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06偵20595卷第301-317頁)1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1月23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0316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宥杰】(106偵20595卷第319-320頁)1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宥杰國際公司查 核案)(106偵20595卷第321-34 0頁)20.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8月2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2986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禾興光】(106偵20595卷第341-342頁)2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禾光興企業有限公司查核案)(106偵20595卷第343-354頁)22.虎威運通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106偵20595卷第355-359頁)23.福德正開發實業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稅稅年度資料查詢(106偵20595卷第361-365頁)2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 年1月16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60100061號刑事案件告發書(106偵20595卷第367-403頁)25.勝永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106偵20595卷第407頁)為證。 (四)犯罪事實四(三)部分復有: 證人梁詠婕、葉惠萍、陳燕娟、張淑宜、蔡政哲、盧順成、李惟松、楊愛寶、李慧虹、何淑坪、楊芝旻、吳月惠、徐裕明之偵查中證述及被告朱瑞德、周欣宜、戊○○、葉偉文之供述為證,與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9月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1358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大科電】(105偵26591卷一第3-4頁)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大科電】(105 偵26591卷一第4-46頁)3.大科電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 業列印(105偵26591卷一第49-54頁)4.大科電公司營業人設 立(變更)登記申請書(105偵26591卷一第57-59頁)5.統一 發票影本、存摺影本(105偵26591卷一第148-181頁)6.大科 電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105偵26591卷一第222-224頁) 7.大科電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105偵26591卷一第225-230頁)8.法務部調 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3年12月22日電防二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05偵26591卷一第231-264頁)9.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104年6月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20794號刑 事案件移送書(105偵26591卷一第271-296頁)10.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05偵26591卷一第297-301頁)11.承智資訊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訊作業列印、承智資訊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統振公司銷貨收入明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進銷項分析表、財政部北區異常進銷情形分析、精賺實業公司台中營業所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精賺實業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三泳公司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貨折讓證明單、退貨單、三泳公司開立予大科電之發票、盈蘊科技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盈蘊科技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宏業科技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宏業科技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105偵26591卷一第302-410頁)12.晉川國際通訊公司開立予大科電公司之發票統計表、晉川國際通訊有限公司銷貨單、發票影本、存摺影本、送貨單、出貨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貨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安傑科技現金領款簽收單、祥毅國際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轉帳傳票、現金支出傳票、採購單、報價單、採購標單(105偵26591卷二第4 14-749、761-799、811-825、832-837、840-881、888-916頁 )13.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列印、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 稅年度資料查詢、發票影本、存摺影本、出貨單、報價單、銷貨單、現金支出傳票、承諾書、說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項交易對向彙加明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支票影本(105偵26591卷三第917-923、929、953-960、967-97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14.大科電公司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 每期實際逃漏稅計算表(105偵26591卷三第0000-0000頁)15.大科電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5偵26591卷三第0000-0000頁)16.大科電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105偵26591卷三第0000-0000頁)附卷可稽。 (五)犯罪事實四(四)部分復有: 被告孫安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 年8月21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3106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昌承】(104偵17930卷一第1頁)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 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昌承企業有限公司查核案)(104偵17930卷一第3-8頁)3.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昌 承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昌承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4偵17930卷一第9-35頁)4.財政部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資料明細表(婷婷公司、昌承公司、典展公司、興隆公司、宏大昌公 司、建華公司)(104偵17930卷一第37-46頁)5.昌承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104偵17930 卷一 第47、180-181頁)6.昌承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 細表(銷項去路)(104偵17930卷一第48-49頁)7.昌承公司營 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104偵17930卷一第50、184 頁)8.昌承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104偵17930卷一第51-52頁)9.昌承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104偵17930卷一第53頁)10.法務部調查局北 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3年12月22日電防二字第10378579330 號 刑事案件移送書(104偵17930卷一第58-74頁)11.大科電等37家公司不實交易表(104偵17930卷一第76-78頁)1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4月2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0661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建華】(104偵17930卷一第79頁)13.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案件分析表【建華】(104偵17930卷一第80-88頁)14.典展、家程企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104偵17930卷一第90-94頁)1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6月3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典展】(104偵17930卷一第89頁)1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6 月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2079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正凡 盈】(104偵17930卷一第95頁)17.正凡盈有限公司涉嫌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104偵17930卷一第96-97頁) 18.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正凡盈有限公司 (00000000)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104偵17930卷一第97頁反面)19.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婷婷公司、典展公司、興隆公司、宏大昌公司、建華公司、建華、掗旌公司、龍鈺公司、鑫柏公司、大科電公司、易購公司、保卡公司、宥鑫公司、全正陽公司、寶瑞興公司)(104偵17930卷一第98-102、104、106、108、110、112、113、116、118、120、122、124頁)20.昌程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104偵17930卷一第126-131、166頁)21.昌承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102年度 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104偵17930卷一第132-141頁)22. 昌承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104偵17930卷一第153-155頁)附卷可索。 (六)犯罪事實四(五)部分復有: 證人鍾添財及被告陳殿周偵查中之供述及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2月6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0429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沅旻】(106他703卷一第1-1頁)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 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沅旻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106他703卷一第1-4~1-10頁)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 年2月1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0579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祥毅】(106他703卷一第1-12頁)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祥毅國際有限公司涉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查核案)(106他703卷一第3-19頁)5.沅旻公司資料查詢(106他703卷一第20頁)6.沅旻公司變更登記表(106他703卷一第21-28頁)7.沅旻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106他703卷一第29-34頁)8.沅旻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106 他703卷一第148-149頁)9.沅旻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6他703卷一第150-153頁)10.沅旻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106他703卷一第163頁)11.沅旻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06他703卷一第164-169頁)12.沅旻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06他703卷一第170頁)13.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明細表(106他703卷一第173-186頁)14.統一發票影本(106他703卷一第242-330頁)15.禮物卡訂購確認單(106他703卷一第332-420頁)1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7月1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1134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藝森】(106他703卷一第468頁)1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藝森】(106他703卷一第470-477 )18.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5月1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0818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詠晉數位】(106他703卷一第482-483頁) 1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進銷分析表(106 他703卷一第484-487頁)20.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沅旻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106他703卷一第517-518、528-529頁)21.沅旻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106他703卷一 第519-520、530-531頁)22.沅旻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106他703卷一第521-527、532-538頁)23.沅旻公司營業人 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106他703卷一第539-540頁)24.沅旻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106他703卷一第541-542頁)25.宏大昌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106 他703卷二第9-12頁)2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3月2日財北 國稅審四字第1060008191號函及函附之沅旻有限公司涉案期間取具上游進項來源營業人統一發票分析表、沅旻有限公司涉案期間開立與下游銷項去路營業人統一發票分析表(106他703卷二第26-45)附卷可按。 (七)犯罪事實四(六)部分復有: 被告鄭雅壎、午○、辛○○之供述及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 年1月3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0043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士鑫】(107偵3452卷一第1頁)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士鑫】(107偵3452卷一第3-6頁)3.士鑫國際科技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士鑫國際科技公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士鑫國際科技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士鑫國際科技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士鑫國際科技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士鑫國際科技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士鑫國際科技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107 偵3452卷一第14-47、112-145頁)4.法務部調查局北區地區機動工作站103年12月22日電防二字第1037857933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07偵3452卷一第69-89頁)5.士鑫國際科技公司資產負債表、士鑫國際科技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107偵3452卷二第40-58頁)6.全虹企業公司與士鑫國際科技公司之交易明細、付款證明、合約書(107偵3452卷二第154-163頁)7.全虹公司送貨單(107偵3452卷三第1-3頁)8.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士鑫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107偵3452卷三第5)9.士鑫國際科技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107偵3452卷三第6-15頁)10.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3月2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1193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綠能】(107偵3452卷三第16頁)1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綠能通訊有限公司查核案)【綠能】(107偵3452卷三第17 -23頁)1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7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2001278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晨希】(107偵3452卷三第24 頁)1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晨希】(107偵3452卷三第25-28頁)14.晨希國際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像去路)(107偵3452卷三 第34-39頁)15.裕廉工程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107偵3452卷三第40-41頁)1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9 月5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3418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全衡 科技】(107偵3452卷三第42頁)等資料在卷可佐。 (八)犯罪事實四(七)部分復有: 被告卯○○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及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3850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06偵23672卷第1 頁)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基耀有 限公司查核案)(106偵23672卷第2-7頁)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6年7月19日才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060159293號函(106偵23672卷第9頁)4.基耀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變 更登記表、營業人註銷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106偵23672卷第21-45頁)5.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106偵23672卷第61頁)6.聲明書(106偵23672卷第62頁)7.基耀 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項彙加明細表(106偵23672卷第171 頁)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稅進銷項查核統計表(106偵23672卷第172頁9.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106偵23672卷第173-175頁)10.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106偵23672卷第176頁11.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06偵23672卷第182頁)12.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1060482295號函及函附之發票開立之統計表、統一發票影本、銷貨單、存摺內頁影本(106偵23672卷第184頁反面-193頁)1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11月16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4352 6號函及函附之發票金額明細表(106偵23672卷第274-278頁)14.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基耀有限公司(00000000)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106偵23672卷第195頁)等資料在卷足 憑。 (九)犯罪事實四(八)部分復有: 被告辛○○、周欣宜於法務部調查局之偵訊供述及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105年9月20日函及附件、保卡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幫助逃 漏稅捐明細等件在卷足佐。 (十)復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6月29日北區國稅審四自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08原重訴1卷一第3-5頁)、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08原重訴1卷一第23-38 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108原重訴1卷一第39-52頁)、勝永公司涉案期間進項來源分析表(108原重訴1 卷一第11頁)、勝永公司涉案期間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分析表(108原重訴卷一第12頁)、勝永公司涉案期間開立不實統 一發票明細表(銷項明細)(108原重訴1卷一第19-20頁)、勝 永公司涉案期間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進項明細)(108原 重訴1卷一第21-22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8月21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3106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本院卷一第93-94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本院 卷一第99-108頁)、昌承公司涉案期間涉嫌開立不實銷項去路(本院卷一第97-98頁)、昌承公司涉案期間進項來源(本院 卷一第98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2月6日才北國稅審四 字第106000429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本院卷一第339-34 1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分析報告(本院卷一第349-355頁)、沅旻有限公司涉案期間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分析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1月3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0043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本院卷一第381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本院卷一第383-390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2月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05451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本院卷一第39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本院卷一第395-402頁)等資料 附卷可索。足認被告辛○○、亥○○、宇○○、未○○、卯○○、戊○○、癸○○、丙○○、乙○○、申○○、壬○○、午○、己○○、辰○○、巳○○、丑○○、酉○○、子○○、甲○○、天○○、丁○○、地○○、寅○○、戌○○、庚○○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七、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亦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 布,並自103年6月6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僅將原第1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項,及將原第2項規定移至第3項並刪除「除觸 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與 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刑法第2條之法律變 更,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合予敘明。 八、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 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 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核上開被告辛○○、亥○○、宇○○、未○○、卯○○、戊○○、癸○○、丙○○、乙○○、申○○、壬○○、午○、己○○、辰○○、巳○○、丑○○、酉○○、子○○、甲○○、天○○、丁○○、地○○、寅○○、戌○○、庚○○等人所為,均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渠等彼此間與林源洋、周欣宜、朱瑞德、高偉逸間、及與已歿之陳進和、徐金龍、許祐豪、詹清池、吳大山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辛○○等25人上開先後多次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辛○○等25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處斷。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件已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與審理。被告宇○○、卯○○、乙○○3人前有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徒刑 之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件在卷可憑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考量前案之罪質,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宇○○、卯○○、乙○○本案犯行 期間,已徵其為本件犯行具特別惡性,有加重最低本刑,延長矯正期間之必要性,認應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九、爰審酌被告辛○○、亥○○、宇○○、未○○、卯○○、戊○○、癸○○、丙○○、乙○○、申○○、壬○○、午○、己○○、辰○○、巳○○、丑○○、酉○○、子○○、甲○○、天○○、丁○○、地○○、寅○○、戌○○、庚○○等人之前科素行,被告辛○○最近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05年7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 復經最高法院於106年6月21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駁 回上訴,並於107年7月30日執行完畢;被告癸○○有多項毒品及槍砲前科;被告戊○○最近因偽造文書案件,於107年 12月3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63號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5月、4月(各4罪),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被告壬○○有商業會計法前科,於105年6月29日 由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9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6年1月10日以105年度簡上字第757號駁回上訴;被告酉○○ 於105年5月4日因違犯公司法案件,經本院以105簡字第230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105年6月13日至107年6月12日;被告申○○於79年12月19日因為反森林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79年度上訴字第393號判處有 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0年台上字第1554號駁回 上訴,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於80年8月20日執行完畢;其餘被告亥○○等人則無前科,素行良好,其等為牟小利,或參與填製不實發票集團,或提供證件供林源洋、陳進和用以虛設行號,任由林源洋、陳進和填製不實發票,或提供不實公司發票及收受虛假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所為危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紊亂稅捐稽徵制度,並破壞商業會計制度,危害金融交易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等犯罪後均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因一時缺錢故提供證件予他人,擔任人頭負責人之犯罪動機,及其犯行分擔情形、暨其等本案虛偽開立之發票數量、幫助逃漏稅捐之期間、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亥○○於受雇被告林源洋期間雖曾獲得每周3千元之報酬,惟其仍須照顧就學之子 ,經濟狀況不良,收入不穩,業據辯護人陳明在卷;另被告壬○○現為低收入戶,每月領取低受入補助2600餘元,且因學歷不高,無法找到正職工作,每月僅靠打零工維生,其又與妻離婚,須獨力扶養未成年子女,每月需負擔2人膳食費 及房租費之必要支出,經濟狀況甚為困難,並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房屋租賃契約、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全國財產稅籍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證,此經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57號案件所認定在案,其餘被告亦有上開情況,本院因認渠等均係在經濟狀況窘迫之情形下,迫於生計,始為本案犯行,目前生活均甚困頓,如逕予宣告沒收各自犯罪所得,恐造成被告亥○○等人無法維持生活,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款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又附表一所示之發票及發票存根等物,為同案被告周欣宜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法宣告沒收,其餘附表二所示之物,與本件犯罪並無直接關係,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十、緩刑之諭知: 被告亥○○、未○○、丙○○、午○、己○○、辰○○、巳○○、丑○○、子○○、甲○○、天○○、丁○○、地○○、寅○○、戌○○、庚○○等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又被告申○○於80年間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執行完畢,惟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等因一 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被告未○○、寅○○、巳○○、子○○、甲○○、天○○、地○○、己○○等人已補繳稅款,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均併予以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 十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2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十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卷頁 │ ├──┼─────┼───┼───┼──────────┤ │1 │發票 │1本 │周欣宜│本院108年度原重訴字 │ │ │ │ │ │第1號前科卷(下稱前科│ │ │ │ │ │卷)第18頁 │ ├──┼─────┼───┼───┼──────────┤ │2 │發票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8頁 │ ├──┼─────┼───┼───┼──────────┤ │3 │發票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8頁 │ ├──┼─────┼───┼───┼──────────┤ │4 │發票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8頁 │ ├──┼─────┼───┼───┼──────────┤ │5 │發票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8頁 │ ├──┼─────┼───┼───┼──────────┤ │6 │發票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8頁 │ ├──┼─────┼───┼───┼──────────┤ │7 │傳票 │6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8頁 │ ├──┼─────┼───┼───┼──────────┤ │8 │統一發票存│4本 │周欣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 │根 │ │ │107年度偵字第2309號 │ │ │ │ │ │卷十第34頁(下稱偵十 │ │ │ │ │ │卷、前科卷第20頁 │ ├──┼─────┼───┼───┼──────────┤ │9 │發票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6頁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卷頁 │ ├──┼─────┼───┼───┼──────────┤ │1 │存摺 │79本 │周欣宜│本院108年度原重訴字 │ │ │ │ │ │第1號前科卷(下稱前 │ │ │ │ │ │科卷)第15頁 │ ├──┼─────┼───┼───┼──────────┤ │2 │存摺 │20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5頁 │ ├──┼─────┼───┼───┼──────────┤ │3 │存摺 │22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5頁 │ ├──┼─────┼───┼───┼──────────┤ │4 │存摺 │10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6頁 │ ├──┼─────┼───┼───┼──────────┤ │5 │存摺 │16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6頁 │ ├──┼─────┼───┼───┼──────────┤ │6 │存摺 │14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6頁 │ ├──┼─────┼───┼───┼──────────┤ │7 │存摺 │7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6頁 │ ├──┼─────┼───┼───┼──────────┤ │8 │存摺 │2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6頁 │ ├──┼─────┼───┼───┼──────────┤ │9 │存摺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6頁 │ ├──┼─────┼───┼───┼──────────┤ │10 │存摺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6頁 │ ├──┼─────┼───┼───┼──────────┤ │11 │存摺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7頁 │ ├──┼─────┼───┼───┼──────────┤ │12 │存摺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7頁 │ ├──┼─────┼───┼───┼──────────┤ │13 │存摺 │2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7頁 │ ├──┼─────┼───┼───┼──────────┤ │14 │存摺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7頁 │ ├──┼─────┼───┼───┼──────────┤ │15 │印章 │23個 │周欣宜│前科卷第17頁 │ ├──┼─────┼───┼───┼──────────┤ │16 │名片 │6張 │周欣宜│前科卷第22頁 │ ├──┼─────┼───┼───┼──────────┤ │17 │合約書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3頁 │ ├──┼─────┼───┼───┼──────────┤ │18 │存摺 │2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3頁 │ ├──┼─────┼───┼───┼──────────┤ │19 │印章 │4個 │周欣宜│前科卷第24頁 │ ├──┼─────┼───┼───┼──────────┤ │20 │名片 │2張 │周欣宜│前科卷第25頁 │ ├──┼─────┼───┼───┼──────────┤ │21 │存摺 │4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5頁 │ ├──┼─────┼───┼───┼──────────┤ │22 │印章 │31個 │周欣宜│前科卷第26頁 │ ├──┼─────┼───┼───┼──────────┤ │23 │名片 │1張 │周欣宜│前科卷第27頁 │ ├──┼─────┼───┼───┼──────────┤ │24 │合約書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7頁 │ ├──┼─────┼───┼───┼──────────┤ │25 │進項資料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5頁 │ ├──┼─────┼───┼───┼──────────┤ │26 │隨身碟 │1個 │周欣宜│前科卷第15頁 │ ├──┼─────┼───┼───┼──────────┤ │27 │合約書 │10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5頁 │ ├──┼─────┼───┼───┼──────────┤ │28 │銷售報表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5頁 │ ├──┼─────┼───┼───┼──────────┤ │29 │訂購單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7頁 │ ├──┼─────┼───┼───┼──────────┤ │30 │士鑫公司電│1片 │周欣宜│前科卷第17頁 │ │ │腦資料光碟│ │ │ │ ├──┼─────┼───┼───┼──────────┤ │31 │傳票 │6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8頁 │ ├──┼─────┼───┼───┼──────────┤ │32 │文件資料 │8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19頁 │ ├──┼─────┼───┼───┼──────────┤ │33 │帳冊資料 │3本 │周欣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 │ │ │ │104年度偵字第2309號 │ │ │ │ │ │卷十第34頁(下稱偵十 │ │ │ │ │ │卷)、前科卷第20頁 │ ├──┼─────┼───┼───┼──────────┤ │34 │文件資料 │24本 │周欣宜│偵十卷第34頁、前科卷│ │ │ │ │ │第20頁 │ ├──┼─────┼───┼───┼──────────┤ │35 │傳票 │1本 │周欣宜│偵十卷第34頁、前科卷│ │ │ │ │ │第20頁 │ ├──┼─────┼───┼───┼──────────┤ │36 │記事本 │2本 │周欣宜│偵十卷第34頁、前科卷│ │ │ │ │ │第20頁 │ ├──┼─────┼───┼───┼──────────┤ │37 │電腦主機 │1台 │周欣宜│前科卷第21頁 │ ├──┼─────┼───┼───┼──────────┤ │38 │公司基本資│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2頁 │ │ │料 │ │ │ │ ├──┼─────┼───┼───┼──────────┤ │39 │記事本 │3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2頁 │ ├──┼─────┼───┼───┼──────────┤ │40 │文件資料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2頁 │ ├──┼─────┼───┼───┼──────────┤ │41 │札記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2頁 │ ├──┼─────┼───┼───┼──────────┤ │42 │門號銷售名│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3頁 │ │ │細 │ │ │ │ ├──┼─────┼───┼───┼──────────┤ │43 │文件資料 │2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3頁 │ ├──┼─────┼───┼───┼──────────┤ │44 │筆記本 │2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3頁 │ ├──┼─────┼───┼───┼──────────┤ │45 │存款憑條 │2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3頁 │ ├──┼─────┼───┼───┼──────────┤ │46 │支票 │2張 │周欣宜│前科卷第23頁 │ ├──┼─────┼───┼───┼──────────┤ │47 │越南卡 │10張 │周欣宜│前科卷第24頁 │ ├──┼─────┼───┼───┼──────────┤ │48 │易付卡 │10張 │周欣宜│前科卷第24頁 │ ├──┼─────┼───┼───┼──────────┤ │49 │隨身碟 │1個 │周欣宜│前科卷第24頁 │ ├──┼─────┼───┼───┼──────────┤ │50 │會計憑證 │17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5頁 │ ├──┼─────┼───┼───┼──────────┤ │51 │分類帳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5頁 │ ├──┼─────┼───┼───┼──────────┤ │52 │文件資料 │2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5頁 │ ├──┼─────┼───┼───┼──────────┤ │53 │營業人銷售│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5頁 │ │ │額與稅額申│ │ │ │ │ │報書 │ │ │ │ ├──┼─────┼───┼───┼──────────┤ │54 │存款憑條 │1本 │周欣宜│前科卷第25頁 │ ├──┼─────┼───┼───┼──────────┤ │55 │文件資料 │1張 │周欣宜│前科卷第27頁 │ ├──┼─────┼───┼───┼──────────┤ │56 │光碟片 │77片 │林源洋│前科卷第28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