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森林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許瑞助、鍾啟煌、蕭忠仁
- 法定代理人謝其燈、李炎壽
- 原告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7號原 告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其燈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李炎壽(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森林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係設於南投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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