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森林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許瑞助鍾啟煌蕭忠仁
  • 法定代理人
    謝其燈、李炎壽

  • 原告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7號原 告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其燈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李炎壽(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森林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係設於南投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清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