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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06號

聘任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惠瑜林妙黛洪遠亮

原告
竹碧華
被告
國防大學
代表人
吳萬教(校長)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劉育偉

 劉定旭

上列當事人間聘任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26行至第4頁第1行所載「經遭本院判決駁回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遭最高行政法院以100年度判字第990號判決(下簡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原告上訴而確定」,應更正為「經本院判決原告勝訴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遭最高行政法院以100年度判字第2241號判決(下簡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原告在第一審之訴而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6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聘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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