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32號
- 原告
-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江隆(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宛珍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金輝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王綉忠(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游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以本件係關於原告民國91年度未分配盈餘之爭訟,而核算未分配盈餘係以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為基礎,因原告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由本院另案以105年度訴字第37號事件審理,乃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規定,於107年11月6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號營所稅行政訴訟事件裁判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兩造不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度判字第100號判決駁回兩造上訴而確定在案,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00號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