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7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0月8日以108年度抗字第37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24日送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8年9月27日以108年度救字第16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亦已於108年10月1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