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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1號

勞工退休金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許麗華郭淑珍郭銘禮

原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朝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玉蘭 律師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白麗真(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宗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 律師
參加人
劉素菁

曾黃玉嬌

嚴鳳仙

唐崇彬

林女絹

李清輝

陳福祺

劉美杏

陳麗卿

周素鳳

黃富桂

陳俊誠

許春幼

黃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白麗真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查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陳琄,嗣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9日宣示判決前,被告代表人於112年1月10日變更為白麗真(本院卷五第127頁)。茲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五第123-124頁),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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