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38號
- 原告
-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傅清權
- 訴訟代理人
- 楊上德 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代表人
- 陳阿勝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其所在地係設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依首揭規定,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爰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