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08年度訴字第350號
- 原告
- 王育慧
- 被告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代表人
- 王錫福
- 訴訟代理人
- 朱敏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聘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79號教師升等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原告與被告間教師升等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更一字第79號判決「原處分、申訴評議決定及再申訴評議決定均撤銷。被告就原告105年1月27日教授升等申請案,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適法的行政處分。」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0年度上字第411號判決廢棄上開本院判決,發回更審,經本院以112年度訴更二字第19號判決「原處分、申訴評議決定及再申訴評議決定均撤銷。被告就原告105年1月27日教授升等申請案,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3年度上字第35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判決、裁定在卷可佐(本院卷二第141至153、191至198、201至245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消滅,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0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聘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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