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36號
- 再審原告
-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
- 代表人
- 藍品畯(區長)
- 再審被告
- 筠嶸園藝景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范竹松(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廖德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0號判決及106年11月28日本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8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再審原告代表人藍品畯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判決、並於109年6月9日送達再審原告後,再審原告之代表人於109年6月10日變更為藍品畯,有新北市政府109年6月6日新北府人力字第10910583188號令影本1份可稽。斯時本件再審原告雖經委任訴訟代理人而不生訴訟當然停止問題,但再審原告於109年6月22日提起上訴後,本件訴訟即當然停止。茲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規定意旨及目前程序,當得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再審被告代表人藍品畯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