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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002號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金圍侯志融畢乃俊

原告
王佳麟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
被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代表人
熊厚基(司令)
訴訟代理人
林剛伊
訴訟代理人
周秀娟
訴訟代理人
熊師瑀
被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代表人
馮世寬(主任委員)
被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周志宏(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108年1月31日108年退決字第0868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下稱空軍司令部)代表人原為張哲平,訴訟中變更為熊厚基,並經變更後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代表人原為邱國正,嗣於訴訟進行中依序變更代表人為李文忠、馮世寬,並經變更後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人原為周弘憲,嗣於訴訟進行中依序變更代表人為周志宏,並經變更後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原係空軍中校,於104年3月3日退伍,並支領退除給與。嗣被告空軍司令部依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107年7月1日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修正後服役條例)第26條、第46條等規定,以107年7月26日國空人勤字第1070008148號函及所附重新計算表(退休俸)(專案編號:00-00-00000)(下稱原處分)重新審定,並分年調整原告自107年7月至117年6月及117年7月起之每月退除給與。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國防部108年1月31日108年退決字第08685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五、經查:

(一)原告不服原處分,經國防部108年1月31日108年退決字第08685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於10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分為108年度年訴字第618號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有本院108年度年訴字第618號事件卷所附原告起訴狀上本院總收文章日期戳記可憑。此事件經本院109年2月6日108年度年訴字第618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提起上訴,因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並於109年6月1日確定(見本院卷三第425頁至第454頁)。

(二)又原告不服原處分,於108年4月11日向本院另行起訴,即為本件108年度年訴字第1002號行政訴訟事件,經核本件108年度年訴字第1002號行政訴訟事件,與本院108年度年訴字第618號行政訴訟事件,原告王佳麟部分,係就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聲明相同之同一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依前開說明,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00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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