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618號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蕭忠仁羅月君吳坤芳

上訴人
劉雲光
即原告
王佳麟
即原告
鄭鈞介
即原告
陳宗熙
即原告
彭瑞斌
即原告
孟繁信
即原告
趙慶華
即原告
蔡光爵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即被告
代表人
熊厚基(司令)
被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即被告
代表人
馮世寬(主任委員)
被上訴人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即被告
代表人
周弘憲(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本院108年度年訴字第6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6日送達共同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61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