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61號
- 原告
- 蔡壽恩等100人(姓名、住址詳見附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敏賢 律師
- 被告
- 銓敘部
- 代表人
- 周志宏(部長)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鄭皓鴻
主文
本件應由周志宏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周弘憲,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21日宣判,原告於同年9月15日提起上訴,而被告代表人於109年9月1日由周弘憲變更為周志宏,有總統府秘書長109年8月26日華總一禮字第10900097260號錄令通知可以證明。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首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