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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金圍畢乃俊許麗華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0月8日以108年度抗字第37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24日送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8年9月27日以108年度救字第16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亦已於108年10月1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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