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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4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惠瑜張瑜鳳黃莉莉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7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並由抗告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本院卷第55頁)。抗告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已經本院於108年9月17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12號裁定駁回(本院卷第47-48頁)。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前述規定,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抗字第4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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