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57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電子簽章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9年1月7日以108年度救字第304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而告確定,本院另於同年1月9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亦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裁判費答詢表附卷可憑。依前述規定,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