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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

聲請承當訴訟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金圍許麗華吳俊螢

抗告人
邱德修
相對人
邱蘭筑
相對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陳寶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13日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嗣本院於108年7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裁定並於108年7月11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87頁)。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收費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參本院卷第105至115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承當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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