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
- 抗告人
- 邱德修
- 相對人
- 邱蘭筑
- 相對人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代表人
- 陳寶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13日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嗣本院於108年7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裁定並於108年7月11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87頁)。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收費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參本院卷第105至115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