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62號
- 原告
- 江俊昌等28人 詳如附表所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登景 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林右昌
- 訴訟代理人
- 程珍惠
- 參加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蔣萬安
- 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 律師
- 輔助參加人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
- 訴訟代理人
- 謝翰寧
高千琇
王柏棠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右昌為被告內政部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蔣萬安為參加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被告內政部代表人於民國112年1月31日由花敬群變更為林右昌,參加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於111年12月25日由柯文哲變更為蔣萬安。茲因本件訴訟程序於本院112年1月19日送達裁判後、原告112年2月6日提起上訴前當然停止,參加人臺北市政府及被告內政部之新任代表人先後於112年2月6日、112年2月16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