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價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萬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12號上 訴 人 萬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杜恒誼(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鄭凱威 律師 劉書妏 律師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張世玢(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張世玢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 序準用之。 二、查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黃育民,嗣本院於109年7月30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前,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業於同年8月1日變更為張世玢,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