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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38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許瑞助程怡怡楊得君

原告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傅清權
訴訟代理人
楊上德 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代表人
陳阿勝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其所在地係設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依首揭規定,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爰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38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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