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中
- 被告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代表人
- 郭文東
上列原告因檔案法事件,不服法務部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所為之法訴字第107135077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之代表人原為彭坤業,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郭文東,並據新任代表人郭文東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又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388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及以108年度裁字第136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2月9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