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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檔案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劉鑫楨許瑞助張國勳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中
被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代表人
郭文東

上列原告因檔案法事件,不服法務部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所為之法訴字第107135077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之代表人原為彭坤業,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郭文東,並據新任代表人郭文東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又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388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及以108年度裁字第136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2月9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檔案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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