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3號
- 上訴人
- 高小惠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起訴時,被上訴人機關代表人原為許慈美;嗣本件於民國109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109年7月9日判決,被上訴人機關代表人則於109年7月8日變更為宋秀玲,業據被上訴人機關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