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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3號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許瑞助程怡怡楊得君

上訴人
高小惠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起訴時,被上訴人機關代表人原為許慈美;嗣本件於民國109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109年7月9日判決,被上訴人機關代表人則於109年7月8日變更為宋秀玲,業據被上訴人機關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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