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1號
- 原告
-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江朝國(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禎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玉蘭 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白麗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 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宗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葛百鈴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胤欣 律師
- 參加人
- 劉素菁
曾黃玉嬌
嚴鳳仙
唐崇彬
林女絹
李清輝
陳福祺
劉美杏
陳麗卿
周素鳳
黃富桂
陳俊誠
許春幼
黃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白麗真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查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陳琄,嗣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9日宣示判決前,被告代表人於112年1月10日變更為白麗真(本院卷五第127頁)。茲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五第123-124頁),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