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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16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蕭忠仁吳坤芳羅月君

聲請人
孔家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居留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1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之住所,並經其於當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及具領資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

     法 官 羅 月 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停字第1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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