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2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9年2月24日以109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3日送達而告確定,本院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依前述規定,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