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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許瑞助楊得君程怡怡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109年3月10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9年2月6日以109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9年3月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又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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