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319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32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業據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50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本院乃以民國109年10月7日109年度救再字第319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300元;上開命補正裁定於109年10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本院卷第29頁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附本院卷第47頁至第55頁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