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95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9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的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民國109年8月3日109年度救字第24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9年8月7日送達;又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109年8月1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2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另於109年8月24日提出陳明補充准予救助狀,惟並未就前揭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41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之責。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