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4號
- 原告
- 林麗麗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勛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穎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芳 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張天界 律師
- 被告
-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 代表人
- 楊模麟(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棟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楊模麟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兩造間違章建築事件,前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辯論終結,並已於111年2月17日宣判,惟被告代表人於111年1月16日變更為楊模麟,斯時本件被告雖經委任訴訟代理人而不生訴訟當然停止問題,但原告於111年3月16日提起上訴後,本件訴訟即當然停止。茲被告於111年5月3日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命被告代表人楊模麟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