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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06號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蕭忠仁羅月君黃翊哲

抗告人
即原告
李彥川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財政部等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2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0年2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有抗告不合法之情形;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0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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