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09年度訴字第395號
- 原告
-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韻如(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梁景岳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諭 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白麗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於訴訟進行中先後變更為陳琄、白麗真,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16、20、48、52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本院卷一第430至434頁),茲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事件經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42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有本院電話紀錄4紙(本院卷二第30、32、36、97頁)、臺灣高等法院113年9月18日院高民信111重勞上42字第1139105574號函1紙(本院卷二第101頁)在卷可稽。其次,臺北地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民事訴訟事件經法院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勞抗字第1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本院電話紀錄2紙(本院卷二第10、12、32頁)在卷可考。綜上,臺北地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民事訴訟事件既均確定,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5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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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