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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翁偉玲

上訴人
即原告
葉孟連

李雨純

楊玉瑩

陳麗雯

楊秀珍

汪麗紅

許月燕

徐瑞玲

施玉潔

向麗琴

陳寶安

吳怡臻

陳麗玉

呂佳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30日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補繳第二審訴訟費用如附表「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所示。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葉孟連等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葉孟連等14人起訴聲明第1項各別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葉孟連等14人如原判決附表「表一」欄所示之薪資、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自民國106年11月11日起至上訴人葉孟連、楊玉瑩、向麗琴、陳麗玉、李雨純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25日給付如原判決附表「表二」欄所示之薪資及自每次發薪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第4項請求被上訴人自同年月26日起至上訴人陳麗雯、楊秀珍、汪麗紅、許月燕、徐瑞玲、施玉潔、陳寶安、吳怡臻、呂佳禧至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25日給付如原判決附表「表三」欄所示薪資及自每次發薪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核上訴人葉孟連等14人上開請求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則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著有100年度台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不併計聲明第2項至第4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㈡按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為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是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若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至勞工滿65歲退休時為止,該推定存續期間若逾5年者,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以5年計算。本件上訴人葉孟連等人起訴時均未逾60歲,距強制退休之65歲顯逾5年,揆諸前揭說明,均應以5年計算僱傭關係存在之利益,是以上訴人葉孟連等人所主張每月薪資之數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所示。

㈢又原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各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所示,惟上訴人係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如附表「暫免徵收裁判費」所示,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各如附表「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所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各補繳第二審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等上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上訴人即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暫免徵收裁判費 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1 葉孟連 345萬3060元 5萬2881元 3萬5254元 1萬7627元 2 楊玉瑩 362萬1240元 5萬5405元 3萬6937元 1萬8468元 3 向麗琴 237萬4920元 3萬6843元 2萬4562元 1萬2281元 4 陳麗玉 367萬1160元 5萬6148元 3萬7432元 1萬8716元 5 李雨純 325萬6920元 4萬9911元 3萬3274元 1萬6637元 6 汪麗紅 204萬5220元 3萬1943元 2萬1295元 1萬648元 7 陳麗雯 348萬5220元 5萬3327元 3萬5551元 1萬7776元 8 陳寶安 268萬1100元 4萬1447元 2萬7631元 1萬3816元 9 呂佳禧 186萬5940元 2萬9270元 1萬9513元 9757元  徐瑞玲 192萬2340元 3萬161元 2萬107元 1萬54元  施玉潔 217萬2900元 3萬3873元 2萬2582元 1萬1291元  許月燕 49萬440元 8100元 5400元 2700元  吳怡臻 107萬5920元 1萬7538元 1萬1692元 5846元  楊秀珍 120萬3300元 1萬9469元 1萬2979元 649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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