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09年度訴字第413號
- 原告
-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韻如(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梁景岳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諭 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白麗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原為鄧明斌,嗣於訴訟進行中先後變更代表人為陳琄、白麗真,並經變更後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㈡第13、14頁、第63、64頁),核無不合。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規定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件前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民事訴訟事件均已終結,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㈡第25頁、第97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3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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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