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6號
- 上訴人
- 蔡俊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代表人
- 陳世鋒(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獎懲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起訴時,被上訴人機關代表人原為楊崇悟,嗣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112年2月1日判決後,被上訴人機關代表人於112年3月1日變更為陳世鋒,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