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54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程怡怡鍾啟煒李君豪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109年度救字第44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35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雖提出109年度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為證,惟查中低收入戶標準是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的核定標準,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另所提慈雲宮通知領取中元普渡白米之函文,亦難認已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復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至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乃係基於保護勞工訴訟上權利之立法本旨,而將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的勞工,特別立法擬制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件並非適用勞動事件法之訴訟事件,自無該法之適用,而仍應由本院審酌具體事證,審認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聲請人據勞動事件法上開規定而為有利於己之主張,尚無足採。從而,本件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與訴訟救助之法定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4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